3月20日,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杰理科技)北交所上市将迎来上会,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
杰理科技专注于系统级芯片(SoC)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用作各类智能终端的主控芯片,主要分为蓝牙耳机芯片、蓝牙音箱芯片、智能穿戴芯片、智能物联终端芯片和通用多媒体芯片。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2010年8月,杰理有限成立,2016年10月完成股份制改革,2024年8月挂牌新三板,目前所属层级为创新层,公司在2016年11月启动辅导备案,申请上交所上市遭终止审核,2021年4月再次启动辅导备案,2022年8月终止注册,2023年9月再次启动辅导备案,2024年11月完成辅导,次月申请北交所上市被受理,历经三轮问询后迎来本次上会。
实控人表决权超80%。杰理科技控股股东是珠海市高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高齐),直接持股比例为63.01%,实际控制人是王艺辉、张启明、张锦华、胡向军,直接持股比例分别为9.48%、3.96%、2.83%、1.27%,合计持股17.54%的股份,同时四人分别持有珠海高齐37.69%、15.75%、11.26%、4.70%股权,即四人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公司80.55%的表决权。

王艺辉是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启明是董事、副总经理、技术研究与发展中心总经理;张锦华是技术研究与发展中心总监;胡向军是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系统研发中心总经理、技术研究与发展中心总经理。
王艺辉、张启明、张锦华、胡向军表决权超80%,且均在公司担任要职,需要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杰理科技表示,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加以控制,从事有损于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将对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与前东家珠海建荣曾存在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前,杰理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部分发行人员工被建荣集成电路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建荣)及其关联方卓荣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卓荣)提起一项刑事报案和三项民事诉讼,珠海建荣及其关联方香港卓荣认为发行人存在侵权或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

据披露,对于刑事报案,珠海市公安局对香港卓荣的涉案技术出具了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鉴定意见,并于报告期前撤销案件。对于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未认定发行人存在侵权或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经具备司法部门认可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发行人涉诉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均为公知、开源技术,香港卓荣、珠海建荣在报告期前均已主动撤回上述三项民事诉讼。
据了解,实际控制人均在珠海建荣担任过重要职务,具体来看,2003年8月至2010年7月,王艺辉任珠海建荣副总裁;2003年10月至2010年7月,张启明任珠海建荣技术总监;2004年4月至2010年7月,张锦华任珠海建荣工程师;2006年4月至2010年8月,胡向军任珠海建荣应用设计中心总监。
前董秘、财务总监与公司对簿公堂。2022年1月,杰理科技总经理为王艺辉,副总经理为张启明和胡向军,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李翰韬,在公司前次IPO申报撤回后,由于双方存在分歧,当年9月与李翰韬解除劳动关系,李翰韬不再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长王艺辉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月,公司聘任李红岩为财务总监,换届选举后也没有发生变更。
李翰韬是公司股东之一,2016年6月、12月分别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截至去年6月末,持股数量、比例分别为464.1195万股、1.116%。
据披露,2023年5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当年7月拟发行分红款,通过邮件方式与外部股东确认收款账户等信息,不过,李翰韬未回复邮件,也未与公司进行有效联系,公司随后通过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亦未能与李翰韬取得有效联系。

2024年3月,公司收到诉讼材料,李翰韬请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度分红款、逾期付款利息55,089.60元、律师费10万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6月,法院判决公司向原告李翰韬支付利润1916188元及利息(以19161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4月1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公司在7月11日支付相关款项,诉讼已经了结。
个别销售人员“倒货”牟利。报告期内,杰理科技销售人员存在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通过在发行人客户及下游客户之间“倒货”获利,在客户之间进行调货、买卖芯片,从中赚取买卖芯片的差价或介绍业务的佣金,最终呈现出发行人的销售人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下游客户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称此事项“均由销售人员个人决策和实施,与发行人业务无关”。但北交所则要求说明“倒货”的具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的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收取货款、构成资金体外循环等情况。
据回复,销售人员“倒货”发生在芯片供应紧张时期,相关往来资金来源为员工个人自有资金,产生的获利资金均用于员工个人家庭支出,未流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